首页 后勤概况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党群工作 办公系统 驾培服务 后勤风采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后勤服务总公司第四轮非事业在编员工工资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后勤服务总公司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构建责权利相统一的绩效津贴核发体系与重实绩、重贡献、重责任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符合总公司市场化运作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强化工资体系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后勤员工,特别是非事业在编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服务效益、经营活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楚雄师范学院第四轮后勤改革方案》、《楚雄师范学院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结构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及《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全员竞聘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工资分配制度是公司管理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原则与内容直接影响和引导员工从事本职工作和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因此,工资分配制度在充分体现公司经营理念的同时,还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复杂性、约束性比较强,

员工的关注度比较高。同时,公司作为学院的有机组成部份,除服从学院的总体部署,更需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挑战,接受市场经济规则的检验。因此,总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工资分配除根据总公司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结合发展现状,科学测算,量入为出,确保总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工资的总体利益不减少的同时。还应根据经济市场规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和后勤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效能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总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工资分配既要较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紧密结合受聘岗位和工作实绩,确保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在完成核定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更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中体现向“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为公司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倾斜,更好地处理效能与公平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公平,即:外部公平(工资水平与外部同等人才市场价相当)、内部公平(工资水平与职位体系相对应、相同岗位与校内其它部门编外人员相应平衡)、个体公平(工资水平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程序公平(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三)分项设计、整体协调的原则

总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的工资由基础性工资、奖励性工资和其它津、补贴构成。

基础性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按工龄、履职年限确定的浮动工资”构成。基础性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分配公平的重要元素,是员工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应得的报酬,按12 个月逐一考核,常规发放,相应标准按附表一、二执行。

奖励性工资由“按职级统一的岗位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相应标准按附表三、四执行,根据公司及各二级部门的考核分配办法,按月进行考核和发放。通过各部分工资的发放,较好地发挥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其它津、补贴包括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回族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补贴主要是为更好的体现老员工的价值,让从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认真履职的老员工与新员工在工资水平上有所区别。相应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二、实施对象

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第四轮非事业在编员工工资分配的实施对象为在公司受聘上岗的非事业在编员工。

三、结构工资的发放标准

(一)基础性工资标准

非事业在编员工基础性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构成。

  1. 岗位工资按“附表一”“岗位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2. 薪级工资按“附表一”“薪级工资”标准进行发放。每年年度考核完成后薪级工资按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晋级。年度履职考核结果达到称职的员工薪级工资向上晋升一级;年度履职考核结果达不到称职的不得向上晋级;年末亏损的部门,所属部门人员次年不得向上晋级;分管的部门50%发生亏损,分管领导不得向上晋级;总公司发生50%的亏损面,总经理、总支书记次年不得向上晋级。此次薪级工资是根据2009年8月1日公司全员竞聘上岗的岗位履职情况逐年晋级计算得出。各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九级岗位1级,八级岗位2级,七级岗位8级,六级岗位14级,五级岗位20级,四级岗位26级,三级岗位32级,二级岗位38级,一级岗位44级。
  3. 按工龄、履职年限确定的浮动工资按“附表二”进行套算发放。

(二)奖励性工资标准

奖励性工资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结构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要求和精神执行,由“按职级统一的岗位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1. 按职级统一的岗位工资按“附表三”进行发放。
  2. 基础绩效工资按照“附表四”进行发放。

(三)其它津、补贴

其它津、补贴包括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回族补贴和公司为体现老员工的价值而发放的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是从2002年7月1日后勤服务总公司成立起的员工履职岗位和履职年限按“附表五”中的标准计算发放。

四、有关规定

(一)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必须在受聘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或相关工作任务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按受聘岗位级别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计发奖励性工资。公派外出挂职、锻炼的公司非事业在编员工,奖励性工资参照相关规定发放。

(三)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正职发放奖励性工资。

(四)经公司批准的脱产学习人员,在其学习期间能完成规定学习目标任务的,享受基础性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有以下情况者,扣发和停发奖励性工资:(有独立考核发放办法的部门,奖励性工资以部门考核的为准;按总公司工资分配办法发放的部门,奖励性工资以公司规定的标准的为准)

1.事假,每天扣发当月奖励性工资的1/20,病假每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扣完为止;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奖励性工资的50%,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工资;因旷工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认定处理。

2.因私请假一年内离岗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以上人员,扣发全年的奖励性工资,有部门考核办法的扣发部门考核发放的奖励性工资。

3.法定婚假、产假、丧假和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按国

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政治责任事故、工作责任事故且对总公司构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经公司研究,自事故认定的次月开始连续停发具体责任人16个月的奖励性工资。对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不低于具体责任人扣发金额处理,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审定。

5.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人员,下一年度不享受薪级工资的向上晋升一级和奖励性工资;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人员,下一年度也不享受薪级工资的正常向上晋升一级,而且下一年度只发放奖励性工资的50%;年终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给予个人月奖励性工资50%的一次性奖励。

6.缓聘、待聘、解聘人员,再次聘用后,试用期内不计发放试用岗位奖励性工资,试用期满后,年内计发奖励性工资的50%;拒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员工,其待遇按相关规定处理。

7.凡经省市定点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者(如恶性肿

瘤、重症精神病等),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予

以照顾:(1)病假半年以内,奖励性工资全额发放;(2

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减半发放;(3)一年以上,停发奖励

性工资。

(六)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

结构工资;新聘用人员(不含公司内部调整)试用期发放基础性工资加奖励性工资的50%(如果低于楚雄州最低工资水平,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用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或高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七)借调、调出、辞职、退休或未被聘用的人员,从实际发生之次月起停发工资待遇。

(八)非事业在编员工所在部门有经公司审批同意的独立绩效考核办法的。公司对工资进行调整时,若部门考核发放的工资总金额超过调整后的档案工资总金额标准的,按部门实际考核发放的工资金额进行计发;若调整后的档案工资总金额超过部门实际考核发放的,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具体意见,按公司批准意见执行。

(九)公司工资调整时,调整后的档案工资只与年度或者公司规定时期内的年平均数作比对。不单独与单个月对应。

(十)其它未尽情形依据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结构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从2014年1 1 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楚雄师范学院后勤总务部 邮编:67500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456号 服务电话:0878-611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