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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2024-02-26 15:2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资产公司,下同)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维护正常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秩序,切实保障学校、资产公司及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控并重的宗旨,以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督查考评和档案管理为抓手,切实加强资产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理念,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三条 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保障环境,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公司经营服务管理平稳运行,努力为学校提供坚实有力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条 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原则

(一)综合治理原则

1.党政齐抓共管:党政领导重视安全工作,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参与、全面、全方位、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

(二)主管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资产公司行政领导及二级部门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谁分管谁负责:管生产、管服务、管经营、管安全。

3.谁为主谁负责:主要指班组、项目、临时带头人必须担负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否决原则

1.生产服务过程中的否决:在生产服务过程中遇到生产服务与安全矛盾时,生产服务服从安全。

2.考评否决:考核考评时安全问题作为否决指标。

3.绩效及奖金分配否决:在绩效分配、奖金分配、评先选优、晋级中安全问题作为否决指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公司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督导和考核资产公司各二级部门的安全工作。

主 任:由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担任

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成 员:各二级部门负责人

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安全生产督察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督察组成员5—7人,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提名,资产公司任命。

第六条 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提出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建议,并草拟有关方案、措施及实施办法。

(二)建立健全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不断完善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形成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及时组织各二级部门负责人传达、学习资产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并督促落实。

(四)检查资产公司各二级部门日常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安全工作专项督查,编制安全工作督查通报,通报各二级部门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五)督导资产公司各二级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对各二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考核,并向资产公司提交考核结果及整改处理意见。

(七)负责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痕迹档案建设工作。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性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安全监管

第七条 资产公司建立行业监管、学校监管、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监管、各二级部门日常监管及专项监管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第八条 安全工作管理公室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

(一)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代表总经理履行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二)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采取月度全面检查督查与专项检查督查的方式执行监管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专项检查内容,比如食品安全、二次供水安全、消防安全等,由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督察组进行专项安全工作检查。

第九条 部门日常监管责任

(一)各二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建立健全部门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部门工作实际,细化分解安全工作任务,按照《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并督促落实,加强自检自查。

(四)组织部门员工传达、学习资产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并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方案,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五)结合行业特点,组织部门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责任意识,部门全员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

(六)积极配合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开展月度检查督查及专项检查。

(七)对安全工作督查提出的安全问题或隐患积极整改落实。

(八)加强和规范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痕迹档案建设。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各部门必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符合相关行业管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依,规范管理。

第五章 常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各二级部门应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安排、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考评。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安全生产督察组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全面检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各二级部门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整改隐患。

第十四条 各二级部门要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细化分解安全工作任务,按照《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及各二级部门应加强安全工作信息反馈,准确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件(事故)。

第十六条 集体活动严格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资产公司或部门组织集体活动时,必须切实加强安全事件(事故)的预防工作,增强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出大事,少出小事。

第六章 重点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二次供水安全事关学校安全稳定,安全事故的发生影响面广,危害性大,是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

(一)管理责任

饮食服务(食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承包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负总责。

公司所有饮食服务(食品销售)部门必须本着对广大师生教职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二)加强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管理

1.禁止采购本身有毒有害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包括鲜菜及干菜)。

2.禁止采购“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原辅材料。

3.禁止采购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畜禽类产品。

4.严格执行采购索票索证制度。即每项采购都必须索取正规发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质检合格证、检验报告。

5.严格执行采购物资进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即所有采购物资都必须建立台账;集中定点采购物资(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应签订保证食品安全供货协议。

(三)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管理

1.必须严把荤、素菜切配初加工质量。一是荤素菜的检洗必须分开,水池器具等专用;二是必须检洗干净;三是霉、烂、变质的必须坚决销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四是生熟必须分开(菜刀砧板生熟分开使用)。

2.每餐都必须建立饭菜供应台账,专人负责管理。

3.每餐都必须按饭菜供应台账留样备查,每件样品不得少于125克,样品48小时后才能销毁处理。

4.所有菜品必须炒熟煮透。厨师在加热剩饭、菜前必须检查把关,确保加热的剩饭、菜不瘦腐变质、感官不异常,坚决杜绝馊腐变质或感官异常的剩饭、菜流入下一道工序。

5.凉菜制售管理

(1)每个食堂凉菜操作间必须配备一生一熟两个菜墩及两把菜刀。操作时必须生、熟分开使用。

(2)每个食堂凉菜操作间必须配备消毒灵及一次性手套、食品用消毒酒精、打火机。必须配备凉菜制作人员洗手消毒水池(盆)。

(3)凉菜制作必须设专人负责。

(4)凉菜制作操作要求:一是凉菜制作专门人员进入操作间前30分钟,必须开启紫外线灯对凉菜间进行空气消毒。二是凉菜制作专门人员进入操作间前必须更换工作服,洗手消毒。三是菜墩及菜刀消毒:将少量酒精倒在菜墩上,用刀口平抹使菜墩整个切菜面都有酒精,然后点火,将菜刀在酒精火上反复翻转烧烤直至酒精火熄灭。四是制作下一道凉菜时必须更换一次性手套。

(5)凉菜品种和数量:每餐凉菜品种不得超过6道(2荤4素)。各食堂(餐厅)要增强每道凉菜数量计划,需要多少制作多少。

(6)剩余凉菜的管理:隔顿(餐)凉菜不能作为凉菜继续售卖。隔顿(餐)凉菜必须在确保不变质、感官不异常的情况下加热到规定要求才能售卖。隔夜凉菜必须销毁处理。

(7)凉菜制作人员不得身着工作服上厕所。确有需要的,重回操作间时必须更换工作服,认真洗手消毒。

6.剩饭剩菜管理

(1)剩饭剩菜必须严格按照冷藏要求用专门冰箱(柜)保管,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2)剩饭剩菜必须在确保不变质、不馊腐或感官不异常的情况下才能加热售卖。

(3)剩饭剩菜管理专门负责人每餐必须认真检查,发现变质、馊腐或感官异常的,必须坚决销毁处理,严禁流入售卖环节。

(4)厨师在对剩饭剩菜加热之前,必须认真检查,在确保不变质、不馊腐或感官不异常的情况下才能加热并进入到售卖工序。

7.面点、糕点制售管理

(1)采供部门必须加强面点、糕点制作相关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严禁采购国家明文禁止的原辅材料和添加剂。使用添加剂必须符合五专要求。

(2)严禁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食品添加剂,面点、糕点制作时严格登记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数量,设置计量称,计量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严格面点、糕点加工操作间的进出管理。制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前必须更衣,认真修剪指甲洗手消毒。

(4)面点、糕点制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前30分钟,必须开启紫外线灯对操作间进行空气消毒。

(5)进行糕点包装时,必须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6)销售人员必须随时检查正在销售的面点、糕点是否过期、变质。过期、变质的或疑似变质的糕点必须坚决销毁处理。

(7)面点、糕点加工操作间必须随时保持干净清爽,无蚊蝇。

8.冷热饮品制售管理

(1)严禁采购国家明文禁止的原辅材料和添加剂。

(2)必须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公示所有使用的添加剂。

(3)销售人员必须随时检查正在销售的饮品是否过期、变质。过期、变质的或疑似变质的必须坚决销毁处理。

(四)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管理

1.各食堂(餐厅)必须配备餐饮具消毒药品。

2.各食堂(餐厅)必须严格按照“一刷、二洗、三漂、四消毒、五保洁”认真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消毒操作须有登记记录。

(五)加强废弃物处理规范管理

1.废弃物(垃圾泔水等)必须当天处理,不得超过12小时。

2.各食堂(餐厅)必须与废弃物收购人签订协议,收购人必须书面承诺不用从本食堂(餐厅)收购的泔水生产加工地沟油,不将从本食堂(餐厅)收购的泔水卖给地沟油制售不法商贩。

(六)加强食用油脂的采购使用管理

必须执行学校有关大宗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采购食用油脂,严把质量关,杜绝地沟油。同时,在供应商供应过程中要抽样送检,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供应商整改,确保油脂质量合格。

(七)处罚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直接经营的执行其相关管理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人的合作经营资格,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其承包人(负责人)承担。

2.政府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未索票索证进行罚款的。公司直接经营的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承包合作经营的其承包人(负责人)承担相应全部罚款。

3.检查发现“三无”、过期、馊腐变质食品或食品原辅材料的。

二级部门检查发现的:公司直接经营的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给予其承包人(负责人)每件200元的处罚。(注:二级部门主管食品安全的副主任有权检查所有食品经营服务点)。

公司安全生产督察组检查发现的: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给予其承包人(负责人)每件300元的处罚。

学校保卫处(卫生所)检查发现的: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给予其承包人(负责人)每件400元的处罚。

政府监管部门(包括州、市)检查发现进行处罚的: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其承包人(负责人)承担相应全部罚款。

上述的各级检查,在一次检查中累计发现5件的,公司直接经营的撤消该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降级聘用。承包合作经营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人(负责人)的合作经营资格,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承包人自负。

4.政府监管部门(包括州、市)抽检餐饮具发现不合格进行罚款的。公司直接经营的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其承包人(负责人)承担相应全部罚款。

5.达不到“6T”管理要求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撤消该食堂主任的任职资格,降级聘用。承包合作经营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人(负责人)的合作经营资格,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承包人自负。

6.三餐台账不健全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撤消该食堂主任的任职资格,降级聘用。承包合作经营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人(负责人)的合作经营资格,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承包人自负。

7.不按要求留样的,限期整改。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给予其承包人(负责人)每样50元的处罚。

8.拒绝或不配合检查的,发生一次罚款100元。公司直接经营的食堂执行其相关规定;承包合作经营的给予其承包人(负责人)每次100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罚款,累计从最近一期的兑款中扣除,不能从兑款中扣除的,由被处罚承包人(负责人)直接到公司财务部交纳。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处罚的罚款直接交入政府监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安全管理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2.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3.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5.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6.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7.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8.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9.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护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根据国家和州、市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最少清洗消毒一次。

3.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点、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4.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各种消毒剂、除垢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合法,除液氯和氯气外,均须获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使用。

5.消毒清洗后恢复供水前进行水质检测。

6.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全面检查,每个学期必须送检2次,并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检查和督导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各二级部门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州市相关部门、学校和资产公司组织的各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章 问 责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资产公司及各二级部门严格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增强安全事故防范责任意识,有效减少或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建立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给资产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照监管责任追究责任。资产公司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七)行政警告;

(八)行政记过;

(九)行政记大过;

(十)调整工作岗位;

(十一)停职检查;

(十二)劝其引咎辞职;

(十三)责令辞职;

(十四)免职。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将对部门第一负责人实施问责。

(一)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接到资产公司安全督察通报后,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不能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的;

(三)常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四)不及时上报或隐瞒安全事故(事件)的;

(五)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公司相关会议研究,按相关决定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立案查处。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整改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三十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资产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要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资产公司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交被问责的个人,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公司或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被一票否决的学校事业在编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由学校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问责结果与员工绩效浮动、评先选优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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