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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总务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9-11-19 09:17   审核人: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经费。按期、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关心党的事业的基本体现。为了进一步规范后勤总务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应于每月1日“党费日”时亲自向党支部交纳党费,节假日顺延。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

第二条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1)在编在岗党员。收缴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和为计算基数)。收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编外用工党员。以当年楚雄市最低工资标准再减去五险作为收缴基数。交纳比例与在编在岗党员一致。

第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总支年初核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后,自愿再多交纳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总支代收,连同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六条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各支部应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也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八条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创一流党建、支部规范化建设等)、党组织换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支出;(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响制品和设备支出;(4)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5)修缮、新建党员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党建宣传廊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党案制作、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7)补助生活困难党员;(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党费支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党费支出的所有票据或单据,应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审批,并注明具体用途后方可入帐。党费收支帐目和单据,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三条党支部党费收支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党员交纳党费,应携带并使用《党费证》,由收费人填写并签字。

第十四条党支部向党总支缴纳党费时,应填写《党支部收缴党费报告表》,再由党总支组织委员汇总、签字后交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出具统一收据。

第十五条党总支、各党支部对收缴党费的原始单据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党总支每月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四、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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