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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2024-02-26 14:57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楚雄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资产公司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楚雄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公司董事会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资产公司监事会是对外投资的监督机构。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1.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2.一次性对外投资货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报楚雄师范学院国资委按权限审批。

(二)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1.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2.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报楚雄师范学院国资委按权限审批。

(三)以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按照楚雄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资产公司对外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属于政策范围内要求备案或核准的,应按政策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七条 资产公司应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不得为个人以及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正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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