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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外聘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2024-02-26 15:2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外聘员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承担着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资产公司保障服务的重要职能。外聘员工作为一名资产公司人员,其一言一行也代表着学校的荣辱,其要求标准应和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一样,其身份、思想、言行都应成为群众表率、学生示范,没有八小时内外之分,应当模范遵守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影响学校形象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全体外聘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业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交往领域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全体外聘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五条 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坚持资产公司党总支为主体、层级管理、从高要求、从严监管、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原则。注意法律规定范围内保护个人隐私,不影响本人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员工的“社交圈”,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有无不讲党性原则,不注意个人言行,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行为;

(二)有无在党内搞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

(三)有无泄露、谈论工作秘密的行为;

(四)有无利用职权或职业影响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

(五)有无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等行为;

(六)有无交友不讲原则、不讲规矩,滥交朋友、公私不分等行为;

(七)有无其他在社会交往中损害学校和资产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对员工的“生活圈”,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有无遇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挺身而出,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二)有无履行主责主业不认真,违反规定组织、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经济活动,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的行为;

(三)有无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以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的行为。

(四)有无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关系人馈赠和接待的行为;

(五)有无参与邪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六)有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盲目攀比、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七)有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聚餐酗酒、酒后闹事、寻衅滋事、酒驾醉驾、打架斗殴等行为;

(八)有无违背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者家庭暴力的行为;

(九)有无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借款、欠款或借(放)高利贷等行为;

(十)有无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私搭乱建,或者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邻里关系不融洽等行为;

(十一)有无不遵守社会文明规范,故意破坏、污染公共设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十二)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

第八条 对员工的“休闲圈”,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

(二)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行等应由个人负担费用活动的行为;

(三)有无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四)有无利用打麻将或者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的行为;

(五)有无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监督。资产公司党总支对所属员工履行“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的主体责任,对员工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资产公司党总支把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廉政谈话的内容。员工如有遇到生病住院、婚姻变化、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本人应当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员工如有婚丧嫁娶、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资产公司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部门监督。资产公司党总支把“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强化对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管责任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党支部把“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二级部门把“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年度履职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把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员工年度考核、岗位聘用、岗位晋升、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牢固树立德高身正业精的鲜明导向。

(三)社会监督。各部门负责人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员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当地群众中,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掌握员工“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根据情况召开服务对象、知情人士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意见。

(四)家庭监督。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建立员工家访制度,加强与员工家庭成员特别是其配偶的沟通联系,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过问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家属了解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五)舆论监督。发挥社会公共媒体和资产公司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有序参与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条 资产公司党总支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履行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或联系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二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加强对班子成员、员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党总支建立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定期总结、分析、研究、部署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各部门、纪检联络员协助资产公司党总支加强对全体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支部、各部门加强对落实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应当处理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致使小错误酿成大问题,甚至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或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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