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作用,根据《楚雄师范学院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云南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后勤保障服务、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管理干部队伍和员工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资产公司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资产公司所属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支部书记、专(兼)职组织员、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队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资产公司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事项。
(三)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评定、薪酬分配、重大资金、项目开支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资产公司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五)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资产公司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资产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兼)职组织员列席党总支会议。
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既可以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总经理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员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员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原则上不临时变动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在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由主持人决定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个表决。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汇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党支部、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重新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组织、记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并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资产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